宜宾通报李文胜等4人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强化警示教育,现将4起公职人员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宜宾市公安局原临港经开区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文胜案。2013年5月,李文胜任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副局长期间,以5%的月息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12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李文胜收回本金并获息102.5万元。李文胜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月,李文胜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周晓川案。2013年8月,周晓川任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期间,以3%的月息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60万元。截至2014年1月,周晓川收回本金并获息9万元。周晓川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10月,周晓川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宜宾市叙州区发改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徐钢案。2015年下半年,徐钢任原宜宾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164万元。截至2021年7月,徐钢获息96万元。徐钢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4月,徐钢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江安县阳春镇党委书记杨高案。2016年4月,杨高任江安县桐梓镇副镇长期间,以6%的月息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40万元。截至2016年8月,杨高获息8.6万元,本金尚未收回。杨高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11月,杨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全市党员干部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刻认识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放贷收息的问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反腐,不断巩固发展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来源:廉洁宜宾
湖南通报8起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助力我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深入整治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严明纪律规矩,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日前,湖南省纪委监委对8起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具体如下:
01
长沙市委原常委、市***原常务***陈泽珲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问题。2001年至2017年12月,陈泽珲利用担任长沙市岳麓区委书记,长沙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长沙市******、常务***等职务便利,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在解决土地闲置问题、违规办理抵押***、减免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征收及性质变更、用地***及配套建设费返还、规划审批手续办理及规划调整、建筑项目承揽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个人或者企业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严重破坏房地产开发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陈泽珲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0月,陈泽珲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02
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武亮违规指定工程项目承包方在国资国企领域破坏经营环境问题。2011年12月至2021年3月,王武亮利用担任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省基础建设投资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湖南金隅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建、工程款结算、资金借贷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收受巨额贿赂。尤其是在兼任湖南金隅阳光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在金隅桃源项目一期、二期,金隅桃源高层项目等多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王武亮将工程项目私相授受,违规指定承建方,涉及合同金额91924万余元,严重破坏国有企业经营环境。王武亮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9月,王武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03
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唐荣贵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2008年至2020年,唐荣贵利用担任邵阳县财政局局长、县***副县长,宝庆工业集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邵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帮助他人承揽工程项目,违规放贷收息、投资分红获利,在企业***经营、资金拨付、征拆矛盾协调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47.76万元。唐荣贵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6月,唐荣贵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04
郴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服务中心在政务服务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郴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服务中心不正确履职,在二次供水项目资料审核备查工作中拖延塞责,效率低下,导致多数二次供水项目资料审核备查均超过规定时限近2个月才完成,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在二次供水项目验收工作中,不按规定组织复核验收,导致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给相关企业造成经济损失。2021年12月,该中***务服务科科长黄文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科长职务,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05
省应急管理厅规划财务处四级主任科员卿事成在行政审批工作中索拿卡要问题。2021年3月底至2021年中秋节前,卿事成在经手湖南某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资质办理过程中,先后5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所送现金6.2万元、和天下香烟1条和燕窝1盒(共计折价3020元),并在申报材料审核、加快办理进度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2022年5月,卿事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从四级主任科员降为二级科员,并被调离原工作岗位。
06
衡阳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从业人员事务科科员屈鹏、王晴勾结?黄牛?搞?窗口腐败?问题。2020年4月起,屈鹏、王晴2人在衡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负责从业资格证承办、转籍等业务办理中,通过在资料审核等环节设置双重标准,故意刁难自行办理相关业务的驾驶员,迫使其选择?黄牛?代办业务。为感谢屈鹏、王晴在承办业务中的关照,2020年5月至2021年11月期间,?黄牛?阳某某等通过微信发给屈鹏金额不等的红包36次,共计9280元,发给王晴金额不等的红包166次,共计9265元。2022年4月,屈鹏、王晴分别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07
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站前路监管所工作人员鲁路在监管执法中乱罚款等问题。2021年3月,鲁路在对某餐饮企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工作程序,在没有进行立案调查、没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罚款?2000元,并索要3条香烟。在索要香烟未果后,利用监管职权促使某电商平台关闭管理服务对象正常注册经营的网店。2022年1月,鲁路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并被调离执法岗位。
08
益阳市资阳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饲料办原主任程朝晖违规向企业收费问题。2020年2月至3月,为开展***肺炎疫情防控和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程朝晖带队到辖区内2家饲料公司进行防疫值班。值班结束后,程朝晖私自以***肺炎疫情防控值班?交通补贴?的名义,向2家饲料公司收取13840元,其中4900元用于向参与值班的相关工作人员发放补贴,8940元用于个人开支。2021年5月,程朝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原工作岗位,违纪款全部退赔相关企业。
通报指出,上述8起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有的违规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的违规收费,加重市场主体负担;有的在政务服务和行政审批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索拿卡要,损害清廉高效的服务环境;有的在监管执法中任性处罚、随意罚款,破坏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这些案例暴露出我省少数党员干部还存在规矩意识不强、服务企业不力、政商交往不清等问题,侵害了市场主体利益,与党中央和省委、省***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通报强调,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对照检查,切实引以为戒,严格落实省委、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既要守住底线、规范用权,又要靠前服务,主动作为。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担负起主体责任,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一件好事、大事、要事抓紧抓实,以鲜明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务实的举措推动《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各项要求落实落地。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强化政治监督的重点内容,着力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持续深入整治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加强明察暗访、案件查办、通报曝光和以案促改,以正风肃纪反腐的实际成效助力我省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应如何处理
目前,对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是正常的投资理财行为,还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分歧。 二是现有规定尚不完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这一规定强调营利活动必须是“违反规定”的。但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是否违反规定,违反何种规定,往往难于查找直接依据。对有关规定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是,营利性活动的范围如何确定,能否理解为公务员不准参加任何营利性活动、借贷活动和投资理财活动等? 投资理财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得财产增值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合法的投资理财和民间借贷行为,应予保护。但当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属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的违规借贷资金巨大,极易诱发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区分有关行为性质,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一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以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据此,党政领导干部为他人谋利并向他人放贷,“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的,应认定为受贿。 二是资金来源属于违纪违法所得。党政领导干部用贪污、挪用公款、受贿、非法集资等违纪违法行为所得赃款从事借贷活动,属于对违纪违法所得赃款的处置,其收益属孳息,亦应收缴。在认定时,由于行为人用于放贷的钱款系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所得,应认定为贪污贿赂等性质,对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可不再单独认定。 三是以合法财产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党政领导干部用合法财产放贷,但放贷对象系其管理服务对象,对数额较大的应以违纪论处。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然后将资金出借给其并获取较高利息(未明显高于应得收益);也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向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管理服务对象出借款项,被管理者出于讨好、惧怕而给予较高利息,且不排除将来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谋利。这些情况下,领导干部从事的放贷行为与其职权有明显关联,损害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有本质区别。因此,应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论处。 四是以合法财产向非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党政领导干部用其合法财产放贷,放贷对象并非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影响的,则应区分情况分析。首先,对利率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利率4倍的,属***行为。对于其中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的,可根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处理。其次,对利率未高于同期、同档金融机构***利率4倍,也不能简单一律认定为合法民事行为。实践中还要综合考虑党政领导干部的放贷规模、次数、从事放贷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其中放贷数额巨大、放贷次数和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尽快研究并明确处理依据。 此外,对于那些借款给他人系基于一定的人缘、血缘和地缘关系,如亲属、同事间借款,有时也给予正常利息或者象征性给予利息。行为人主观上缺乏谋取利益的故意,客观上收取利息不高,不应按违纪论处。(作者 赵煜 李文博 单位:中央纪委、监察部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