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CHANEL”耳环浙江临海市一化妆品店被罚1万2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治理局近日对临海市一化妆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在其待售货架上发觉27对标有商标的耳环、2对标有商标的耳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使用证明,也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信息及购进凭证。经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29对耳环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29对耳环进行了现场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年底开始销售首饰,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未取得首饰零售经营范畴。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畴。
当事人在明知上述耳环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下,于2023年6月6日从杭州四季青摊位(具体摊位不详)处以30元/对的价格购入,明显低于正品价格,共购进30对,其中28对标有商标,2对标有商标,当事人无法说明供货方资质信息,也无法提供购进凭证及授权材料。当事人购进后将其放于店内以50元/对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共销售出1对标有商标的耳环,违法经营额共计1500元,违法所得共计20元。
另查明,商标是CHANEL申请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G1189929,核定使用商品范畴为第14类:耳环(时尚首饰)、项链(时尚首饰)、首饰用品(时尚首饰)。有效期从2013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8日。
商标是CHANEL申请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G1190042,核定使用商品范畴为第14类:耳环、戒指、首饰和手机饰物。有效期从2013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8日。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从事首饰零售,未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治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未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贰拾玖对耳环;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
3、罚款壹万贰仟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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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边框,正品耳钉的吊牌logo清晰自然,边框也是十分精致的,包装盒挺括干净。仿货耳饰的吊牌logo字体很生硬,边框已经开始掉漆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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