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内衣店“自愿”与一男子发生性关系事后女子却报警
“我什么都可以给你!”某日深夜,一女子在内衣店“自愿”与一男子发生性关系。事后女子报警,结果男子被判15年有期徒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邓丽丽今年26岁,因为在大学主修服装设计,所以毕业后邓丽丽决定回老家创业,做服装生意。她开了一家内衣店,很多款式都是自己设计的,样式新颖,品质也有保证。
因为要节约开支,邓丽丽没有招人,平时就自己一个人打理,母亲有时候也会去给她帮忙。她经常为了设计款式和整理账本忙到半夜,然后一个人回家。经常这样惯了,邓丽丽便习以为常,也忘却了危险。要知道一个年轻女性,深夜在可以随意出入的店铺里一个人待着,长期如此会招来什么人惦记。
危险这就来临了。当晚十二点三十分,邓丽丽正在自己的小店内整理东西,突然看到一个三十出头的男人在自己的小店前徘徊,而忙碌中的邓丽丽也没在意,殊不知自己已经被人盯上了。
这个男人平时无所事事,一直都是光棍一个。他注意邓丽丽很久了,知道她钱都是自己收着,平时也老自己一个人半夜回去,看着手无缚鸡之力,问她拿钱可以说毫不费力。
于是男人突然闯了进来,并且将大门给上了锁。邓丽丽先是一怔,旋即强装镇定,彬彬有礼地问道:“这位先生想买点什么吗?”
而此时,男人凶神恶煞地掏出准备好的刀,指着邓丽丽厉声喝道:“赶紧交钱!要不我杀了你!”
邓丽丽心下一凉,随后害怕说道:“我开的是个小店,赚不了多少钱,现在没有钱。”
可男人哪里肯就此罢手,他提着刀一把拽过邓丽丽,一边拿刀比划一边上下打量她,“没有钱你蒙谁呢?我看看老板娘这身体也很不错啊,应该能卖点价钱,不如你用身体来让我舒服?”
邓丽丽见对方被勾起了欲望,害怕极了,连忙掏出了自己的钱包,把里面的钱都掏了出来,然后塞给男子,说这是自己今天的收入,别的真的没有了,希望不要伤害她。
没想到男人更气了:“刚才还说自己没有!现在钱哪来的?你是个小骗子,我怎么相信你现在的话?”
说着男人就靠近她。邓丽丽是真被吓破胆了,她很担心男人会不会一怒之下就杀她灭口。在她看来,生命最重要。于是邓丽丽用一种近乎于绝望的语气哀求道:“我身上没有任何钱了,我求求你别杀我,你让我怎么样都行。”
见她这么说,男人倒心满意足,于是他收了钱,又把邓丽丽的衣服脱下,和她发生了关系。把邓丽丽折腾够了,男人才知足准备离开,他也确实没想要邓丽丽的命。毕竟钱色都有了,他何必徒增事端呢?
但是在离开之前,男人还是没忘威胁邓丽丽不许报警,不然就算警察抓到他,等他出来也会找到邓丽丽报复她全家。
伤心欲绝的邓丽丽强撑着回家,母亲第一时间就察觉到了她姿势不对劲,看她表情也痛苦,立刻觉得有事发生。经过母亲的安慰和询问,邓丽丽才哭着将夜里发生的事情告诉母亲。
邓妈妈知道后,既气愤又伤心,她第一反应就是报警。可随即母女俩犹豫了,男人没有用强制手段,那邓丽丽是不是就算自愿的?法律能给这定罪吗?再说,男人被抓后能关几年呢,出来了要是真报复她们怎么办?
各种问题困扰着她们,要是报警惩治不了男子,还反给邓丽丽的名声毁了,那可怎么办?母女二人痛苦地纠结着。
考虑再三,两人终于下定了决心,还是选择了报警。经***认定,事发当晚,邓丽被对方胁迫,还锁了门无法逃跑,不知如何反抗,又不敢反抗。在对方抢了她钱财后,为了保命邓丽丽才无奈与他发生性行为的,这本质不是自愿,已经违背邓丽丽的本人意愿了,所以这个男人构成犯罪。
最后,那个伤害邓丽丽的男人被抓住,依法判决15年。
事实上,我们的立法对妇女和孩子的权利进行了严格的保障。因此女性在面对不公和欺负时不要委曲求全,一定要寻求法律的帮助。对于女性的性侵犯如何定义如何惩治,在法律上也有了明确的界定:在违反妇女意志的情况下,***用暴力、威胁等使得女性不敢抗拒的方法,强迫女性进行的性行为,均被认为是***。
因此,受到威胁无奈同意性侵犯也能算犯罪。性侵犯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罪,不需要考虑受害者是否同意。只要性侵犯的行为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发生了性行为,并且利用了妇女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就构成***罪。
江西一女顾客为打折,与男老板在试衣间***,事后竟报警,为啥?
有的人真的是见钱眼开,一个女子在买衣服的时候,很喜欢一件衣服,她觉得太贵了,店主觉得要是真看好了,也可以打折。但有个条件,就是两个人在一起一会,女子竟然同意了。没有想到,男子在事后给的折扣不高,女子就报警了。
一、因为折扣,两个人***;也是因为折扣,两个人吵翻了
女子到店里买衣服,看上了一件价值8000元的衣服,但是,觉得太贵了。店主看出她想买了,就表示,可以有折扣。但是,需要女子同意一件事情。女子也就心领神会了,两个人就在试衣间中发生了关系。
整理好衣服以后,女子和男子重新进行价格协商,女子认为,这个大的折扣,应该是4折,而男子认为,七折已经是***了,要是再打折,就亏本了,两个人因为这个价格问题,争论不已。
女子一气之下,就打电话报警了,说自己在一家店里被***。警方到达现场以后,对店主***取强制措施,之后带走。女子觉得这个事情要是闹大了,自己也很难堪,就打算原谅男子,不再追究他的责任了。但是,事情到了这一步,不是女子能够掌控的了。面对女子的要求,警方给予的态度是需要女子过来协商。因为两个人的行为,已经违法了。
要是没有相应的证据,就要对女子***取强制措施。女子应该没有想到,因为折扣的事,让自己陷入到麻烦中。更加没有想到的是,还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二、女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
女子和男子因为折扣的不同理解,产生了分歧。但男子并没有***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与女子***,对此,女子也是认可的。那么,男子就不构成***罪。因为***罪的构成要件中,必须有强制的字眼。
既然不是***,那么,两个人的关系属于******。因为根据公复字[2003]5号之规定,是对不特定对象,因为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属于******行为。
女子与男子***,因为男子许诺她给予大折扣,虽然女子不要具体的钱财,但这个折扣相当于财物,而这个行为本身,是违背法律的。女子应该是没想到,她的这个行为,是违法的。要是想到了,也不会那么贸然报警了。
但是,警察叔叔已经出警了,就要有相应的处理。按照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对男子和女子进行相关的处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女子没有想到,自己报个警,还将自己送进去了。她更没有想到,诬陷别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女子报警称被男子***,而事实没有,这属于诬陷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估计女子听到以后,就会“哭晕在厕所”。自己只是想要一个比较大的折扣,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不仅仅身陷囹圄,还会在里面待那么长时间。这个事情以后,她做事之前,应该会动动脑子了。
三、男子的行为,也是应该谴责的
男子看到女子要买那件衣服,也知道女子想要一定的折扣,就用语言暗示,可以给予大的折扣。两个人欢愉之后,他觉得给予***了,就是最大的折扣了,没有想到,女子认为的折扣,应该是四折。
两个人对折扣的认知不同,才导致***产生。对于男子而言,就是既想又想了。跟人欢愉的时候,一切都好,等到事情结束了,就按照***给,言外之意,多余的钱,不会花。
这样的男子,应该是格局很小的。因为做生意,不是这样做的。正所谓笑脸迎八方客,低头送四海宾。这位男子,将精明写在脸上,将细作写在行动里。结果呢?不仅获得了“拘留”大奖,还赔上了5000元钱。
不仅如此,男子也是有妻子的。要是妻子知道了此事,不知道会怎么想。等到男子从拘留所出来,妻子会不会离婚?就算是不会的话,两个人的关系,应该也不如从前了。
面对事情的时候,男子应该想清楚,艳遇,从来不是那么好遇到的。遇到的时候,可能是盐浴,喝进去,就骺死;洗澡,会难受。这样的艳遇,不要也好。这一次遇到了,他也知道教训了。
做人,应该踏踏实实的。做生意嘛,就要和气生财。既然女子喜欢,就给她一些折扣,说不定还会拉来一些客源呢。要是拉不来,做成这一单,也是好的。男子的做法,就是将自己的生意门路,堵死了。老话常说,做人要厚道,就是这个道理。大家觉得呢?
女子与男子自愿***一次,第二次却告对方***,罪名会成立吗?
“明明自愿和我***,我想再来一次怎么就成***了!”负责任地告诉大家,***有风险,小心被告***。***后,判断***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是否违背女方意愿。
女性自愿与男性***
30岁的酒吧男子王某,结识了一位女子。二人相见恨晚,当晚便相约发生了关系。当女子想离开时,王某却想再发生一次关系,却遭到女子拒绝。王某便霸王硬上弓,强吻女子,反被女子咬了舌头和脸部,直到王某打了她一巴掌才松口。女子报警称自己被***,而经鉴定王某被咬成轻微伤。最后王某涉嫌***罪将其刑拘。第二次不同意
***一出,吃瓜群众一片热议。不光王某自己喊冤,不少人也替他喊冤。明明是互相勾搭,女子自己送上门、心甘情愿发生行为,就因为王某想再来一次就被定性成***罪了?两次行为明明间隔没多久,为何第一次就不犯法,第二次就是犯罪行为呢?构成***罪
第一次关系,基于二人自愿,十分和谐,毋庸置疑是不构成犯罪的。但第二次时,女子已经明确拒绝,此时强行***,就违背了女子的意愿,就涉嫌***了。哪怕女子前一秒还同意,后一秒又反悔了,王某再继续就涉嫌犯罪。本案中,女子不仅拒绝,而且还有明显反抗动作,认定为***罪没有问题。虽然网友们“心疼”王某的遭遇,认为他非常无辜,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还是很多的。因为在***罪的认定过程中,二人的关系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就算二人是情侣关系甚至夫妻关系,只要是女方不同意发生而男方强行***,依旧可以构成***罪,更何况本案这种关系。那么女子咬伤王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显然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与陌生女子自愿***后,女子报警称被***,如何能查***相?
何某与小洁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非是小洁主动情况下而产生的,而是在何某丢失手机后,小洁给予赔偿费用不足,何某要求陪觉的情况下而产生的,这是在何某的胁迫下而产生的。这种行为违背了小洁的主观意志。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违背妇女意志而进行的性行为,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都应该视为***行为,所以何某被抓应该是罪有应得,不可能得到***。但***会根据何某犯罪的具体情况,适当从轻给予惩处。
所以是男人自愿,还是陌生女子自愿?要是陌生女子非自愿,那么,男方的问题跳太平洋也洗不清。没有你说的“如果”,即然是“自愿”***,又怎么可能报警?没有哪一个陌生女人会自愿和一个陌生男人***,不是协迫就是金钱交易,刑法***案的判定就是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就是***,你想查明什么真相呢?
可能是觉得小洁偷盗在先,发生性关系是惩罚小洁,何某何错之有?首先,题目所述情形就是这件事的基本事实。按照这个事实真相,男的构成***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该案中,小洁本身没有与何某发生性关系的意愿,何某提出这一要求后,小洁开始本不同意,最终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小洁的意愿,何某以报警相威胁,属于使用刑法规定的胁迫手段。
其实,从法律上讲,这是两个单独的行为。小洁偷盗,自应当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而不应当由何某来处罚,何某***取胁迫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并不能抵消小洁的偷盗行为,而是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便何某可以对小洁惩罚,但这种***取强迫发生性关系以恶治恶的方式,法律决不允许。
首先我可以确定 没有一个男人会和陌生女性主动***,无论是生理上再怎么的需要都不会!原因有三:
第一、这是一个男人最起码的原则和出于对女性的尊重所决定的。
第二、考虑到存在的各种社会风险,也可以说是负面影响。所以不会因为一种浅薄需求或者是一种感官上的***去糟蹋自己的人格。
第三,是自己对于***关系的理解,***关系必须是建立在情感融入的基础之上。否则就是一种流氓行为。
一对彼此陌生的男女***,一种情况是因为一种无法回避的***裸的目的性:一个为色,一个为钱。确切的说是一种交易。
另一种情况是,来自于双方内心的空虚寂寞使然,这种情况下发生了***关系,最终结果是一方情感或心灵上,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而受伤害的大多是女人。
所以男女自愿***,之后女方又报警,警方肯定介入调查,此种事情又没有第三方在场证明,那就只有“说不清、道不明”的结局,中国的司法,***罪通常只判男,不判女,因为男强,女弱,奉劝男人在行事之前三思,否则,自食其果!
男子性暗示,女子没有拒绝,半推半就***后报警,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西某(女)婚后与公婆住在一起在家照看小孩,老公因生计一直在外到处打工。婚后长期的分居让西某甚是不满,为了打发时间,她学会了玩各种社交软件。她和一自称范某的男子聊的十分火热,就忍不住约着见面。
见面后才发现,范某正在附近的街坊。二人都感觉相见恨晚,为了更好的交往,二人便商量着以后经常见面,并约定了地方。一次,二人刚约上发生了互动后,刚好被上山砍柴的公婆发现,当场就把照片发给了在外工作的孩子,西某老公看到信息立马就回家了。
面对老公花某的逼问,西某没有办法解释便反口说范某威逼自己,与其发生互动,并当着花某的面报警,很快范某便被抓获。公安机关迅速对范某***取了强制措施,后经审问,发现这不属于QJ案,西某与范某系TJ行为。该行为涉嫌新型犯罪。
QJ罪是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互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提取了两人的聊天记录,发现两人完全自愿,且为西某主动约范某发生互动,这也就说明西某在报警时说了谎。因此,本案中,二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发生互动,是西某自已决定的,范某没有违背西某的意志,没有侵犯西某的自已决定权,故此,本案中范某不构成QJ罪,两人为TJ行为,不是刑法所规制的行为。
西某报警撒了谎,那么西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吗?在违法性层面,西某与范某本是TJ行为,西某却因为回答不了老公,便报警范某QJ了自己。其捏造了虚***事实,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违法性。在责任层面,西某具有诬告陷害范某的故意。故此,本案中西某涉嫌诬告陷害罪。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但是本案中,小兰是自愿主动与男朋友发生性行为。而且警方在小兰的微信信息里面也发现了是女方主动要求发生性行为,其目的只是希望与男友复合,所以根本不构成***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事实情况是小兰在主动自愿的情况下与男朋友发生性关系。但她却报警称被男朋友***了。她的行为明显是捏造事实,虚***告发,意图陷害他人。尽管小兰的意图是为了挽留对方,而不是真正告发男友。但是从法律层面看,诬告罪里面有一条重要构成因素,就是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法追究为目的。小兰告男友***罪正好触犯了这一点。所以小兰涉嫌诬告陷害罪被行政拘留五天也是有理有据的。
结束语:俗话说的好,强扭的瓜不甜,更何况用违法的手段,法律可不是儿戏。本案中小兰最后不但没有挽留住爱情,自己还触犯了法律。卑微的爱情不叫爱情,现实生活中像小丽这样的女孩还有很多,谁都想嫁入豪门,成为有钱阔太太,难道嫁入豪门都能过得幸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