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不带地域的公司名的问题,于是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不带地域的公司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同一地区,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名字是否能够和已有的有限公司的名字重名?
不能。我国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由此可见,不管是个体户还是企业,只要是同一个登记机关,名称就不能相同,也就是就说的不能重名。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它们的债务,在个人经营的情况下,以个人财产承担,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以家庭财产承担。外文名:privately or individually-owned business相关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特 点:具有经营能力的个人主 体:自然人或家庭
无地址零资金就可以注册公司吗,这是真的吗?
零资本是可以的,无地址不可以。
新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取消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限额。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即完全由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自行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彻底改变了在我国沿用近二十年的公司法定资本制。此外,从公司法修订后其他条文中仍规定有股东认缴出资的制度内容来看,公司法似乎又并未允许所谓零注册资本的公司存在,否则并不存在继续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必要性。
二、取消股东实缴出资的比例与时间限制。
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于公司设立时只需认缴出资,即申报其拟持有的公司出资数额。至于股东认缴出资后,具体应于何时实际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数额,以及实际缴纳出资的最低比例要求,公司法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通过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者均不再作规定,均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行确定。除此之外,只有对于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对外公开募集股份之前,发起人应实际缴足其认缴的股份。
工商注册对于地址要求如下:
1房屋提供者如有房产证应另附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由产权人签字。
2无产权证的由产权单位的上级或房产证发放单位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说明情况并盖章确认;地处农村地区的也可由当地***在“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签署同意在该地点从事经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
5房屋提供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具有出租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在“房屋提供者证明”栏内加盖公章,同时应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再要求提***权证。
到此,以上就是对于不带地域的公司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不带地域的公司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