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魅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罚款2000元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中山)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中黄圃罚字〔2023〕874号】,涉及中山市魅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粤中黄圃罚字〔2023〕8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
中山市魅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
处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魅影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
李影
法人证件类型:
***
法人证件号码:
412827********7042
自然人证件类型:
自然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21
公示截止期:
2026-08-21
处罚机关:
中山市黄圃镇人民***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07333393K
数据来源单位:
中山市黄圃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058565143E
数据上传时间:
2023-08-21
无证经营怎么个处罚标准???工商部门关于无证非法经营
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任何未经许可的商业行为危及人类健康,有严重的潜在的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或破坏环境***、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和其他财产没收专门用于无照经营和不少于5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但同时给予不超过500000元。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材料:
制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于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公布,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有22个。根据《***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院令第588号)作出修改。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未取得依法应当取得的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无照经营被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期满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新的登记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只能凭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从事的经营活动的;
项规定的行为(1)和(5)前款规定的追究和处理许可和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和审批部门),如公安、国土***、建设、文化、公共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工商部门必须先书面责令限期改正,
经营者逾期还不改正的,
才可以进行处罚。
对于亮照经营处罚的规定,
1、如果是公司,即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有关处罚内容如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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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怎么处罚??? - : 电话咨询 一、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触犯...
无证经营处罚条例规定是什么? -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
最新无证经营罚款标准是多少 - : 无证经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证经营如何处罚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封存、扣留与无照经营有关物品及其他财物,有权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收缴相关证明、票据.对无照经营者,工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物品及财物并处以罚款,具体是: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体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等等. 自己上网搜索下工商管理办法
无照经营怎么处罚!? - : 一、第六条修改为:“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申领营业执照,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一)责令停止经营;(二)没收非法所得;(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私营企业经营的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无照经营者,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前款所列各项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无照经营如何处罚,急急,求各位前辈解答? - : 首先得知道你所谓的10多件打火机价值多少. 一般来说,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直接没收货物,这种方式多由地方性规章所规定,如上海的《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规定》;第二种就是罚款,按照《无照经营...
无照经营的处罚规定 - : 不算无照经营,在开业的30天内办理营业执照都行,况且你已经去过了,他们让你下个礼拜来的,又不是你说的.
315曝光后的企业怎么处罚?
315曝光后的企业的处罚会根据情节而不同,可以肯定的是一定都会罚钱,比如2021年央视315晚会曾曝光了互联网虚***广告乱象,多家浏览器***商为一些没有资质的公司提供虚***医药广告竞价排名,后这些企业被行政处罚:
3月30日,成都龙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129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51.6万元;
4月16日,山西晋商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罚款约9.25万元;
5月21日,上海经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约80.29万元;
5月25日,上海亦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罚款80万元;
5月28日,上海奇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约81.45万元。
315打******的现状
一直以来中国使用的都是行政加司法另种打******手段,这也算是中国特色吧。在中国有庞大的行政执法队伍,虽然每年的315也都能查处一大批***冒伪劣产品,但做为一种***行为,行政执法无论在效率、效果上都难以满足企业和市场的需要。
为此,中国企业和品牌也开始纷纷自己组织团队大张旗鼓的开展打******,比如茅台酒、彪马服饰、喜洋洋等等。
企业***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进行,当然在这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和风险让很多企业苦不堪言,一些企业经过多次努力无果,已经发展到对***冒伪劣产品听之任之的程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社会上不断涌现出一些凭借丰富的***经验和健全的网络,帮助企业维护市场和品牌发展的机构和个人,他们通过市场化、规模化的运作,为企业打******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
以上内容参考 上游新闻-去年3.15曝光企业现在怎样了?多家虚***医药***被罚,科勒因***集人脸信息被罚50万
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民事判决书
高速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民事判决书
* * 省 * *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楚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XXXXX
被告XXXXXX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被告XXXXXXX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XXX
原告XXXXX诉被告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X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X,被告XXXXX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XX、XXXXXX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诉称,2008年3月4日,被告XXXXX驾驶遂宁市顺意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X号欧曼牌XXXXXXX型货车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XXXXX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142+900M处,在其将头伸出驾驶室门窗查看刹车淋水水位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前部与停于该路段北侧减速车道内等待加油的XXXXX驾驶的云南省临沧市临祥区南天路500号XXXXX所有的云XXXXX号东风EQ5340CCQW型货车尾部相撞,在碰撞过程中云XXXXX号车与川J22068号车同时燃烧,致云SXXXXX号车毁损,车上所载货物部分烧毁、唐仁涛XXXX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作出的云公交昆楚事字[2008]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被告XXX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XXXX所驾车已在被告XXXXX支公司投保。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No楚发改价认(2008)XXX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经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No楚发改价认(2008)XXXXX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为205100元,原告伤后治疗费438.6元,原告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各项费用36906.3元及车辆误工费120000元,共计经济损失达583106.3元。经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特依法提起诉讼。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XXXXXX及XXXXXX支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XXXXX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XXXX对这次严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仅负次要责任。虽然被告XXXXX与原告所有的云XXXXX号东风车发生追尾,但如果不是原告车辆上载有硫磺和磷酸这两种危险化学物品,就不会发生车辆燃烧***,也不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车辆报废、货物全损的沉痛代价。我国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资质和其他运输条件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根本不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资质,驾驶员XXXXX也没有接受过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培训,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考核,按规定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原告没有使用专用车辆运输硫磺和磷酸,而是将它们与普通物品同时混合运输,严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没有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物品***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没有使用专门的容器或者槽罐,导致车辆发生碰撞后硫磺和磷酸轻易洒落在地,由此酿成悲剧的发生。我们认为被告XXXXX的过失不是导致本次事故损失的必然原因,而是由于原告的违法行为才使危险品处于无任何保护措施的状态,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取灭火措施,从而导致了本案巨大的财产损失,后果的发生与原告的云XXXXX号车具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川JXXXXX号车只是造成大型事故的偶然因素。二、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与实际不符。事故发生后昆楚大队委托楚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证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鉴定,认定云SXXXXX号车的认证标的价格为221100元,云XXXXX号车上所载货物损失的认证标的价格为205100元,共计426200元。原告诉状中称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支付了各项费用36906.3元,需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被处罚的罚款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被告没有关系,押金3000余元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车辆误工费1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实际也很难计算,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XXXX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事故认定书,欲证明云XXXXX号车属原告XXXX所有及此次交通事故中认定被告XXXX承担此交事故的全部责任;2、价格认证结论书2份、收据2份,欲证明车辆损失为221100元、货物损失为205100元、支出的认证费为4446元;3、楚雄合众汽车修理厂收款收据2份、楚雄施救中心***1份、XXX收条1份,欲证明其支出的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950元;4、楚雄州中医院医疗费收据12份,欲证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云XXXXX号车驾驶员XXXXX及其本人受伤,共支付医疗费438.6元;5、交通费票据51份(含保险票据)、住宿费票据4份,欲证明其为处理此次交通事故产生了交通费1007.7元、住宿费200元;6、物资承运清单目录13份、运输合作协议1份,欲证明其停运损失;7、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收款收据2份、罚没收据1份,欲证明其因车辆被撞后对高速公路损坏,被征收了公路路产赔(补)偿费11920元及罚款2000元;8、收据1份,欲证明其向XXXXX有限公司物流部交纳了风险押金3000元;9、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欲证明云XXXXX号车的所有人为其本人及该车的投保情况;10、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各1份,欲证明云XXXX号车因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已报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
经质证,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原告XXXXXX提交的证据1、2、4、9、10无异议。对其余证据认为:证据3中XXXXX的收条不认可,属重复计算,其余无异议;证据5原告应说出具体次数才能认定;证据6中的物资承运清单目录不能证实原告XXXX的停运损失费,运输合作协议系复印件,不予质证;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所交款项与被告无关;证据8系复印件,不知是否真实,不予质证。
被告XXXXX及XXXXXXX支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
被告XXXXXX、XXXXX有限公司及XXXXXXXX支公司均未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XXXX提交的证据1、2、9、10,证实了此次交通事故由被告XXXX承担全部责任,云XXXX号车属原告XXXX所有,此次交通事故已造成该车报废,经认证原告XXXX的车辆损失为221100元,货物损失为205100元,原告XXXX支出了认证费4446元的事实,被告XXXXX有限公司也无异议,本院予以***信。原告XXXX提交的证据3中楚雄合众汽车修理厂和楚雄施救中心***证实了其在事发后已支付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150元,到庭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信,XXXX收条因其本人未到庭,对其真实性也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予***信;证据4系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到庭被告虽无异议,但本案审理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评判;证据5根据其在事故发生后确需到楚雄和昆明进行事故处理、损失鉴定及与收货方交接等实际情况予以部分***信;对证据6中的物资承运清单目录的真实性予以***信,但不能证实原告XXXXX的主张,运输合作协议系复印件,本院不予***信;证据7证实了因此次交通事故致云XXXX号车对公路路产造成了损害,被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征收了路产赔偿费11920元,并因此被处以罚款2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信;证据8系复印件,且原告XXXXX在诉请中对该项费用也未主张,故本院不予评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对以上证据的举证、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08年3月4日,被告XXXX驾驶XXXXXX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XXXX号欧曼牌XXXXX型货车由昆明向楚雄方向行驶。22时50分许,被告XXXX驾车行至安楚高速公路K142+900M处,在其将头伸出驾驶室门窗查看刹车淋水水位过程中,所驾车车头前部与停于该路段北侧减速车道内等待加油的XXXXX驾驶的由原告XXXX所有的云XXXX号东风EQ534XXXXW型货车尾部相撞,在碰撞过程中云XXXX号车与川XXXX号车同时燃烧,致云XXXX号车毁损,车上所载货物部分烧毁、原告XXXXX及驾驶员XXX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昆楚大队作出了云公交巡昆楚事字[2008]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云XXXX号车驾驶员XXXX无责任。楚雄彝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昆楚大队和原告唐仁涛的委托,对云S06630号车的车损情况和货物损失情况进行了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为:云XXXXX号车的受损价格为221100元,云XXXXX号车辆所载货物损失为205100元。原告XXXXX支付了价格认证费4446元。云XXXX号车在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后损毁,已在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机动车注销登记。
另查明,由于事故发生时原告XXXX车辆上载有一车货物,事发后原告XXXX支付了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合计16150元。同时,因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云XXXXX号车受损后损坏了高速公路路产,被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征收了路产赔偿费11920元,罚款2000元。被告XXXX驾驶的川XXXX号车已在被告XXXXXX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
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交通事故是被告XXXX驾车造成的,由于其过错行为造成原告XXXX车辆报废和车上货物损失的结果,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X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依法对原告XXXX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XX有限公司系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肇事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应对被告X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XXX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XX有限公司认为是由于原告XXXX车上非法载有危险化学品才造成本案中财产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此应由原告XXXX承担主要责任的主张,因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云XXXX号车属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且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与本案无关,故其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告XXXX主张的赔偿费用中的车辆损失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205100元、价格认证费4446元及货物搬运费、保管费、吊车费、施救费等161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向楚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缴纳的路产赔偿费11920元及罚款2000元系云XXXX号车被撞后损坏路产所产生的费用,与被告XXXX的违法驾车行为有直接关系,被告XXXX有限公司认为这两笔费用与被告无关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XXXX的这一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的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XXXX提交的交通费票据金额总数为1604.7元,而其在庭审中只主张了1007.7元,根据其在事故发生后确需到楚雄和昆明进行事故处理、损失鉴定及与收货方交接等实际情况,其主张的交通费1007.7元和住宿费200元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支持;车辆误工费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XXXX赔偿原告XXXX车辆损失费221100元、车辆所载货物损失费205100元、价格认证费4446元、路产赔偿费11920元、罚款2000元、交通费1007.7元、住宿费200元及货物搬运、保管、吊车、施救费等16150元,合计461923.7元。
二、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被告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XXXXXX支公司对被告XXXXX赔偿的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31元,由原告XXXX自行承担2002元(已交),被告XXXXX承担7629元,被告XXXXX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交)。
综上,被告XXXX应支付原告XXXX的费用合计为469552.7元,被告XXXXX有限公司对被告XXXXXX赔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XXXXXX支公司对被告XXXX赔偿的费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XXXXX
人民陪审员?? XXXXX
人民陪审员?? XXXXXX
二0 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XXXXXXX
我在公司被人打了,那人只是向我赔礼道歉,公司罚我俩每人2000元作为警告,把我开除了.公司有罚款的权利?
既然罚款作为警告,怎么又开除了?
作为公司,没有行政意义上的罚款权。但是单位一样可以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建立处罚制度。
只要这个制度合法,是会得到国家认可的。比如,对于迟到的,要罚款5块之类。
现在的关键是你们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奖惩条例等)是否合法。这要从两个层面上理解,第一是程序合法,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全体员工讨论),要公示、最后成文后要公布,并组织学习,员工需确认。第二是内容合法,比如,罚款2000的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有相关的证据支撑(比如为公司造成了多大的损失)。举例来说,如果规定迟到3分钟,即实行辞退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就是内容违法。
所以你的情况目前无法判断,俗话说,罚了不打,打了不罚。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认定你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你可以主张:
继续工作或者申请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给予双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