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轨吊篮搭设存在安全隐患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被检查公示
近日,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用记录及管理信息专栏公示信息显示,由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工程西地块场站综合体项目(自编号A1栋)。因环轨吊篮搭设存在安全隐患,被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网公示。
图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据公示信息显示,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东侧。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于2023年08月09日检查发现。以上信息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08月09日上网公示。
图源:天眼查
据天眼查***息,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为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洋。企业注册资本40588.24万人民币,实缴资本40588.24万人民币,并已于2022年完成了A轮。
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共对外投资了9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2576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5条,专利信息394条,著作权信息20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37个。风险方面共发现企业有法律诉讼11条;开庭公告58条,立案信息14条。
信息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吊篮安全与检测检验?
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是一种用于幕墙安装、外墙装饰、外墙保温及外墙清洗等高处作业的施工设备。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中定义:吊篮是悬挂机构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立面上下运行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见图1、2)。
图1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外景图
图2高处作业吊篮结构示意图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研制成功第一台吊篮,至今已走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尽管我国吊篮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惊人。目前全国吊篮年产销量超过15万台,保有量达到100万台以上,已经成为全球吊篮制造、销售和使用第一大国,但并不是吊篮制造与管理强国。我们在设备的技术含量,产品的性能质量,以及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
管理混乱的吊篮市场
高处作业吊篮作为一种载人高处作业的施工设备,与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设备相比较,在使用过程中具有更大的危险性,是施工现场的重要危险源之一。但是,吊篮迄今没有被纳入特种设备的管理范畴,也不属于住建部颁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吊篮施工安全监管规定,造成目前各地对吊篮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处于各自为战的混乱局面。因为缺乏统一、科学、有效、明确的施工现场管理办法,造成施工现场在用吊篮的定期检测基本缺失或者放任自流,致使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中的一些强制性条款被束之高阁。例如在吊篮租赁、使用过程中,到期的安全锁不进行标定,超标的钢丝绳不予报废,不同厂家的吊篮部件进行混装等,都为吊篮施工安全埋下事故隐患。2012年,住建部《关于加强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安全监管的研究》课题组进行了大量调研工作,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到1998年以来发生在各地的吊篮施工安全事故案例107起,并对这些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了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检验机制,致使不合格的劣质吊篮轻松进入施工现场;具有明显安装缺陷或问题的吊篮轻率投入使用;存在故障隐患的吊篮得不到及时发现……这些原因直接引发的吊篮施工安全事故所占比例相当惊人,例如:因使用劣质吊篮所引发的吊篮事故占15%以上;因悬挂机构安装隐患引发的吊篮整机坠落事故约占20%;因安全锁失效而无法防止平台倾斜或坠落的事故占40%以上。根据课题组的研究结果,总结当前我国在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在生产领域,吊篮制造企业良莠不齐,产品质量相差甚远。由于我国未把吊篮纳入特种设备管理,没有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致使吊篮设备的生产制作处于***监管的空白状态。许多粗制滥造的山寨版吊篮以极低价格销往各地,流入施工现场,直接危及广大建筑职工的生命安全。在流通领域,吊篮租赁市场低价无序竞争,助推劣质吊篮涌入施工现场。由于缺乏有效的吊篮进场检验管理办法与严格的验收规定,劣质吊篮不仅能轻易进入施工现场,为施工安全埋下严重隐患,而且吊篮租赁市场极度混乱,许多连工商营业执照都不办理的个体商业户,都能够随意进入吊篮租赁市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一些施工方刻意购买低价劣质吊篮,为施工安全埋下隐患。在施工现场,吊篮安装使用管理缺位,致使吊篮施工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的吊篮问题,最终都将暴露在施工现场,再加上施工现场管理不善,导致吊篮施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并且随着吊篮使用数量不断增加而呈猛增之势。
不安全的安全锁
安全锁是吊篮最重要的安全保护装置,是防止吊篮平台倾斜与坠落的保护神,定期对安全锁进行标定至关重要。GB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明确规定: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有效标定期限不大于一年。但是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标定,该标准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致使这项强制性条款在许多地区形同虚设。目前在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只有正规的大型吊篮制造企业才具有安全锁专业检测装置与检测能力,其生产的安全锁在出厂前都进行了检测与标定,但是出厂后的安全锁却很少有按期返回进行年检标定的。据吊篮制造行业某龙头企业统计,由用户主动返厂进行检修与标定的安全锁不足其销量的10%。而市场中为数众多的非正规吊篮制造企业,既不具备专业检测装置和能力,又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意识,不要说对在用安全锁进行年检标定,甚至新出厂的安全锁都不进行检测与标定,其危害性之大不言而喻。不少吊篮平台坠落或倾斜而致人伤亡的事故,几乎都与安全锁不起作用直接相关。目前全国各地极度缺少能够对吊篮整机及安全锁进行检测的专业检测机构。少数地区由建筑机械检测机构代行检测吊篮,而多数地区则连专业建筑机械检测机构都没有。
开展第三方检测
基于以上问题,各地吊篮行业企业和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监管部门都普遍呼吁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订并且出台全国统一的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安全监管办法,明确和落实各相关主体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使吊篮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抓住吊篮在施工现场使用安全的关键环节,有效堵住劣质吊篮产品流入施工现场;指导各级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把安全监管工作的核心放在抓好吊篮设备的进场检验、安装、移位验收检验、操作人员培训、吊篮安全使用、设备维护检查,以及完工后拆卸等各个相关环节上,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管。
应发挥有关建设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鼓励建设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吊篮企业的信用评价、能力评估和推荐好的品牌产品,让那些诚实守信的企业和品质优良、技术先进的吊篮产品更多地占领市场,将信誉差的不良企业和低劣吊篮产品最大限度地挤出市场;组织编制吊篮安全使用操作手册、吊篮安装拆卸与维修保养指导书、吊篮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吊篮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吊篮整机及关键部件质量识别手册等,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会同相关机构发布吊篮销售、租赁市场指导价,公布吊篮品质简易判别方法和吊篮租赁服务项目及服务标准,引导吊篮市场价格实现理性回归,促使吊篮产品制造质量提高和吊篮租赁业务服务到位。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安全监管问题仅靠***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诚信是不够的,必要的第三方检测与客观评判是必不可少的监管手段之一。建筑施工设备的检验检测是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环节,但这也正是目前吊篮施工安全监管中最为薄弱的一环。在当前国家倡导要充分发挥社会检验机构的作用,积极核准符合条件的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的背景下,建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建筑机械专业检测机构,以解决当前建筑机械专业检测机构严重缺失与不足的问题。建议缺少专业检测机构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引进资质健全的建筑机械专业检测机构,进入本地区开展专业检测业务。
由于吊篮施工安全事故频发,已经引起一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视。近五年来,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相继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吊篮安全锁必须由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第三方标定。目前有些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率先对专业检测机构开展确认或备案管理工作。例如,江苏省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开展的信用管理,对经过评审合格的检测机构颁发《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管理手册》(见图3)。
图3 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管理手册
江苏高空施工机械工程技术研究院率先将其下属一家机构,由综合性科研机构转型为专业检测机构,集中优势面向全国开展高空作业机械、重点是高处作业吊篮的专业检测业务,并已于2014年3月创建了全国第一家高处作业吊篮专业检测机构——无锡安高检测有限公司。其自行研制的安全锁锁距试验机(俗称安全锁自由坠落检测装置)获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填补了我国高处作业吊篮专业检测领域的空白(见图4)。
图4 安全锁自由坠落检测装置
2014年5月27日,宁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已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备案管理,准予3家经过评审合格的专业检测机构进入该自治区,开展建设机械检测业务。2014年7月18日,无锡安高检测公司宁夏检测站正式开展检测业务,截至2014年7月27日,共计在5个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对50台安装完毕的吊篮进行了验收检验;对7家客户送到检测站的144把安全锁进行了坠落锁绳性能检测与标定,第三方检测初见成效(见图5、6、7)。
图5 吊篮整机安装检测现场
图6、7 安全锁锁绳性能检测实况
近期,辽宁省沈阳市也已加大对吊篮设备租赁市场的整顿力度,正在研究出台吊篮租赁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并***引入吊篮第三方检测。陕西省、四川省、吉林省,以及山东省青岛市、辽宁省大连市等地也相继筹备建立或策划引进相应的吊篮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吊篮第三方检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地方监管部门接受与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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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质量通报【安全质量检查通报】
安全质量检查通报范文一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结构安全质量,进一步落实工程结构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工程质量隐患,坚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市建委决定开展全市建设工程结构安全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数量和方式
检查范围为所有在建的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市建委组织对城市区域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并对各区、市、县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每地区的抽查数量不少于4项。
二、检查内容
(一)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资质、相关人员资格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内容。
(二)工程实体质量
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和监理档案资料情况。
三、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 文件编制归档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检查时间
2006年5月24日至6月16日为市建委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阶段;6月17日至6月30日为市建委抽查阶段。
五、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建设工程结构安全质量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庆茂 市建委副主任
副组长:由市建委质监站站长曲平、工程处处长迟培成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局长担任。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区域,各自组成检查组,负责辖区内的检查工作。
六、问题处理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质量问题,要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情况。
(二)对在检查中发现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对在检查中受到处罚的单位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要求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基基础、主体在建工程进行全数检查,不留死角,消除质量隐患,坚决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并将检查 工作总结 于6月16日前报市质监站。
(二)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和问题的整改工作。
年五月二十三日
安全质量检查通报范文二
沿河铁路公司安全质量检查通报结合全局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2011年3月22日沿河公司安质部会同铁道部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呼和浩特监督站对沿河铁路公司目前施工的大马线(大塔至马场壕)树林召隧道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了树林召隧道进口掌子面开挖、二衬的施工、已完工程的质量及相关的内业资料管理,重点检查了项目部对质量安全大检查的落实情况。
二、存在问题施工单位:中铁电气化局 监理单位:北京方达监理公司1. DK9+840~DK10+230段隧道二衬混凝土施工缝表面环向有多处裂缝,裂缝最宽达5mm。2. 监理在隧道DK9+840~DK10+230段混凝土检验批监理单位验收结论一栏中的填写不符合标准。
三、整改要求
1、监理、施工单位对二衬环向裂缝超标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邀请隧道专家分析原因,制定处理方案;并对裂缝的宽度进行观察,做好记录。
2、对以上问题由施工单位组织整改落实,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监理加强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检查和监督,重点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3、施工单位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过程及结果形成影像资料上报,要求于2011年4月6日18:00前将书面材料报沿河公司安质部,同时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沿河公司邮箱。
沿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3月31日
安全质量检查通报范文三
关于我市建筑工地质量安全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2016年07月30日 访问次数:115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市质(安)监站:
根据我局2016年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近期住建部对我市建筑工地的检查反馈意见要求,以及我市建设平安慈溪大会精神,在建工程,在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主体自查的基础上,我局于7月4日-8日对全市在建工程进行了质量安全综合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本次检查按照我局安全生产联防联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引入第三方社会安全检查专家组织检查,市质(安)监站进行同步检查。重点检查了企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网格化专项行动情况;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情况及现场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到位情况;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项目部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等。
一、基本情况
检查组共抽查在建工程项目37个,共计发出限期整改建议书33份,停工通知单3份,市质(安)监站检查项目23个。从检查情况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制落实有所加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均能开展工地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项目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和综合治理情况较好,并按照信用系统上网人员配备管理人员,做好原材料检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有限空间施工专项方案、建筑消防、起重机械安拆等各项工作。同时,自觉按照我市欠薪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民工实名管理和工资公示等工作。其中,慈溪市新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承建的界牌村商务大楼工地各方面情况良好,现场管理到位,还开展了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演练,受到较好的社会反响。但仍有个别企业及项目部在管理上存在较为薄弱的环节,亟需加大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市场行为方面
1、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安全检查缺少,检查记录缺少;部分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监理工程师等到岗履职人员与信用系统上人员不符,管理人员请***多,个别工地甚至绝大多数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请***,让其他人暂代。
2、部分工程对项目管理不到位,施工质量技术、安全台账资料签字涉嫌由他人代签的现象,安全教育培训等资料人员签名也代签现象较多。
(二)工程质量方面
1、个别工地混凝土质量存在露筋、麻面现象,洞口未设置
过梁扳,柱子接头错位,现浇板板筋露筋。
2、较多工程构造柱、梁等二次结构制作较差,制作随意,成型外观质量较差。个别工程楼梯施工缝留置不正确,吊筋位置放置不正确,模板表面混凝土浮浆未清理。
3、沉降观测点未跟上施工进度。
(三)工程安全方面
1、个别危险性较大的支模架(高度5-7.9米)工程的搭设方案无针对性,搭设未按照方案,现场安全隐患较多。
2、个别工地外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如脚手架连墙件拉结数量不足,首步、开口处、转角未设拉结;承重支模架缺少扫地杆、纵横水平杆及立杆间距过大;有的工地支模已拆除,模板悬挂较多,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3、个别工地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大型起重机械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日常维修养护工作重视不够,养护记录不全或与实际使用状况不符,部分物料提升机防护栅门制作不规范,防护栅门未及时关闭;卸料平台搭设不规范,防滑条缺少。
4、个别工地施工用电总配电箱漏保参数不符要求,电器设备型号与线路不匹配,存在临时电线随意拖拉现象,部分施工机具金属外壳未接保护零线,配电箱检修记录滞后,专用开关箱设置不规范。
5、部分项目消防设施不到位,灭火器数量不足;较多项目缺少防汛防台方案、应急预案、演练及检查记录,部分项目部的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电话号码未设立或上墙公布。个别工地缺少冲洗设备,工地材料未覆盖,扬尘控制不到位。
6、村镇工地与城区工地文明施工程度差距较大,城区工地文明施工程度相当较好,村镇工地文明施工程度较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安全设施较少;如长河工业区的很多厂房施工工地,造价低,文明施工较差,总体安全隐患多。
7、有限空间施工安全方面:个别工地施工现场高压电线下端的沉井施工防护措施缺少,沉井施工的操作架搭设较简易,各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不完善或者缺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未进行专家论证,技术资料现场缺少等。
(四)监理工作方面
部分监理公司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日常到岗履职情况把关不严,平行检查频率偏低;个别监理人员缺乏责任心,业务能力不强,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处理;监理资料中,存在旁站记录、监理日记与验收资料不一致情况。
三、处理意见
为强化对建筑工程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综合住建部、省住建厅督查情况和本次质量安全大检查及质监站第二季度日常检查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责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整改落实,情节较为严重的,我局将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被批评的企业和项目重点督查,对上级有关部门作出处罚建议的单位以及在限期内再次复查仍未整改落实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将进行处罚。
(二)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较多的下列工程和单位给予以全市通报批评,相关单位纳入慈溪市第三季度重点监管对象:
1、慈土储横河1101#-1地块(峙山庄园)三期
施工单位: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慈溪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周巷中国食品城(暂名)
施工单位: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慈溪市恒进电子有限公司3#4#7#厂房、5#6#宿舍及连廊工程
施工单位:宁波元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杭州政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慈溪市市域中西部地区污水处理系统提标改造工程(一期)
施工单位:海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慈溪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5、龙山镇山下农民公寓一期3#、4#楼
施工单位:余姚市星光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慈溪市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各企业要认真梳理在建工程存在问题,对照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切实做到?有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管理?,切实提高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
2、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管理人员的现场到位考勤,
认真履职,重视工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工
作,防止特种作业人员不到位现象。
3、充分发挥现场在线监控作业,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继续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平安工地建设和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工作。
针对此次我市安全检查专家组检查出的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希望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市质(安)监站要加强督查,按照我市隐患排查工作整治方案要求重点做好隐患排查,防止检查走过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持续健康发展。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月30日
?
吊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吊篮作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装置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装置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装置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稽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定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 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稽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 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 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定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 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 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贴上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 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 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定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定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装置。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 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定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设定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 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定“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