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翻6倍价格卖耗材上海一医疗器械公司免费送医院设备被罚
为翻6倍价格卖耗材上海一医疗器械公司免费送医院设备被罚
医疗设备白送给医院,一次性配套耗材以高于进价6倍多的价格销售给医院,再由医院将配套耗材提供给病患使用,最终患者为高额耗材买单。
近日,诚毓(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贿赂影响交易的单位,被上海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万余元。
处罚事由显示,当事人诚毓(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获得交易机会,免费将其以900元/台的价格购进的30台电子微量泵提供给某医院,并由该医院将配合对应的一次性耗材一并提供给病患使用。上述耗材亦由诚毓(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给该医院,耗材进价为66元/个(含税),以455元/个(含税)的价格销售给该医院,共计销售120个,销售利润4万余元。
2023年4月3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见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向某医院无偿提供“福尼亚”品牌电子微量泵(型号:CPE301),以此促成与之配套的耗材(CPE301100)的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于2023年4月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14年,主要从事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当事人系珠海福尼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尼亚公司)在上海市的总代理商,主要经营“福尼亚”品牌的电子微量泵及配套耗材。
2023年1月11日,当事人以900元/台的价格从福尼亚公司购买电子微量泵30台(型号:CPE301),为了获得交易机会,同年1月14日全部免费提供给涉事医院使用。
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以455元/个(含税)的价格,将此前以66元/个(含税)从福尼亚公司购入的电子微量泵对应一次性耗材(型号:CPE301100)销售给某医院,数量120个,销售金额共计54600元(含税),扣除税费和***购成本后,销售利润为41309.73元,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41309.73元。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免费提供的医疗器械需要配备同品牌的耗材使用。当事人利用这一特性,通过免费提供医疗器械给医院使用的手段,使医院产生购买同品牌配套耗材的需求,从而达到向医院销售同品牌配套耗材的目的,获取了交易的机会,并向医院销售了120个配套耗材。当事人虽是与医院产生的交易,但产品的最终使用对象是患者,交易的后果也是由患者承担,故实际的交易双方应当为当事人与患者。而在这三方关系中,医院对患者的治疗及医疗器械的使用具有决定权,认定医院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
综上,当事人通过免费提供“福尼亚”品牌的电子微量泵这种手段,获得医院购买配套耗材的交易机会、并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整改,收回免费提供的30台“福尼亚”品牌的电子微量泵,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壹仟叁佰零玖元柒角叁分。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叁佰零玖元柒角叁分。
捐赠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明确受赠范围,严格医用耗材***购及使用监管,严令禁止违规接受捐赠、捆绑销售耗材等行为。捐赠设备是否构成违规,实际上很长时间以来在医药购销领域都比较难界定。原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中对“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购商品(服务)挂钩”的要求,对于违规捐赠设备有了清楚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医疗器械价格高被人举报了怎么办
应该积极跟消费者调解,按照被投诉内容改正。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利用虚***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医用耗材背后的腐败又玩出了什么新花样?
江西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对赣南医学院原党委书记黄林邦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其中医疗设备、耗材行贿受贿成为案件焦点。在对案件调查了解到,背后的回扣等腐败令人惊心,花样也不断翻新。专家提醒,当警惕“以药养医”变成“以检查、耗材养医”。
设备和耗材领域的水有多深?
***访获悉,黄林邦案牵出多名干部涉腐落马,其默认、支持甚至怂恿多名亲属插手人事安排、工程项目和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等医疗用品***购,其中,一些不法商人将耗材设备等大幅加价销售,有的耗材利润率高达10部。
设备、耗材领域的水有多深?对此,江西某三甲医院专门分管这一领域的一副院长坦言,他从医30多年也搞不清楚。受限于医改后每百元医疗收入中耗材占比不得超过20%的规定,这名副院长在经过省市两级招标形成的价格上,再二次议价,结果发现即便招标价10元的耗材,到最后1元也能成交。
“只要他们愿意做,就说明不亏本,只不过没有那么大的空间给回扣而已。”这名副院长说。
一名耗材经销商告诉记者,不只是价值数百上千万元的医疗设备,即便一些毫不起眼的棉签、纱布、口罩,也可能成为医药代表和不法医务人员的“嘴中肥肉”。
2017年10月,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审理吉安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刘永兵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一案。经查,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医疗器械供应商张某为取得刘永兵对他向医院供应棉签、纱布、口罩等医疗器械***购业务上的支持,分四次送给刘永兵现金50000元。
刘永兵案并非个案。记者梳理发现,暴利驱使,加上临床日常、长期、大量使用,使得耗材领域的腐败案件呈现窝案、串案、大案等特点。
在黄林邦一案中,赣南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多名班子成员长期收受企业老板财物,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原院长邱悦群及审计科原科长钟星明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涉案金额巨大,数百名干部、医护人员收受医药代表“回扣”。
免费送设备安了多少好心?
一名从业10年以上的医疗耗材经销商告诉记者,一款耗材出厂价7元,卖到医院至少要翻4倍以上形成***购价,一般是30元左右,这中间,要拿出30元的15%给医务人员做回扣。
耗材靠走量,设备***购更多是一锤子买卖,且存在“崇洋***”现象。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即便国产的能完全满足临床需求,供货商和医院也更愿意选进口的,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追求更先进的设备,而是进口的价格不透明,相对国产的更便于攫取最大利益。
一名医疗设备供应商告诉记者,在这一过程中,供应商在医院的代理人,提前把公司提供的设备参数作为招标参数,以形成独家代理,且不会存在太多价格竞争。办案人员介绍,在黄林邦这起腐败窝案中,部分设备***购价比市场均价高出上百万美元。
国外品牌之间不存在价格竞争吗?面对记者的疑问,这名供应商道出更深一层关系,国外品牌在国内的代理商往往互相配合,以陪标的形式互相配合,瓜分设备***购市场蛋糕。“这对民族品牌也是一个极大的影响。”
但这些操作手法存在维护“关系成本”较高的问题,一旦供应商在医院的利益代理人岗位变动,就要重新建立关系。于是,有供应商实行免费送设备,却用“看不见”的耗材和检查赚更长久的钱。
“一台设备不可能只用三五年。”这名供应商说,很多设备专用耗材具有不可替代性,有的甚至还设置程序,一旦更换试剂、耗材设备就自动锁死。于是,一次免费设备赠送,加上长期的回扣,藉此可把医院捆绑到一条船上。
不管有无指征都必须做检查?
江西某二甲医院从2015年起委托市场机构,每月对医院的CT室和核磁共振室进行核查,在最初期发现检查阳性率只有40%。“也就是说10个患者做CT,只有4个真正查出了问题。有些科室不论患者有没有指征都会要求去做一个。”这家市场机构的一名工作人员说。
这名工作人员介绍,CT检查在医保目录内属于丙类,患者首先要自付15%,在这一前提下再进行报销,患者每次最后要掏300多元。
而更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检查背后还存在耗材“回扣”激励。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2016年7月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地一家医院CT磁共振室副主任屠某某和6家医疗器械公司口头约定,CT室使用上述供货公司的医疗设备或药品,上述各公司均给予CT室一定数量的回扣。从2009年担任CT磁共振室副主任到案发,屠某某代表CT室收受供货公司回扣款共计130.48万元。
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傅鸿鹏告诉记者,取消药品加成,严控药占比,公立医院改革使得药品领域的腐败得到一定遏制,但医院科学的运行补偿机制、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尚未建立,要谨防“摁下葫芦起了瓢”,“以药养医”变成“以检查、耗材养医”。
医用耗材公司和医疗合作违规吗
法律分析:不算违法,但是要是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